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李妍)增城男子劉國歡騎摩托車與他人相撞,交警處置時發現其無證駕駛,於是對其處以拘留十天的處罰。然而進拘留所的第二天,劉國歡突然病危,後經救治無效死亡。家屬調查發現,涉案的警員和增城市拘留所存在違法行為,於是將增城市公安局和增城市拘留所告上法庭。增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公安機關有違法行為,須承擔三成責任。家屬認為判輕了提出上訴,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摩的司機車禍後被拘
  2012年12月22日6時,劉國歡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在增城小正公路正果鎮花園村路段撞上了前面的自行車,兩名車主都倒地受傷。隨後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八中隊派民警處理此事。交警認為,劉國歡無證駕駛,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罰款人民幣1000元。
  交警稱,當時劉國歡思維清醒,於是對其詢問後,帶到了當地醫院,給其左腳拍了X光片。醫院確認為“左踝關節及左足挫傷”。隨後,交警就將劉國歡移送到增城市拘留。
  然而,次日,劉國歡的妻子羅雪娟收到拘留所警員通知,稱其丈夫在醫院需要就醫。羅雪娟趕到醫院後發現,丈夫已經昏迷不醒,而沒有任何警方人士對其說明情況。醫生焦急地告訴她,劉國歡送來時已經病危,必須立刻轉到有條件救治的醫院,當時已經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隨後劉國歡被送往其他醫院搶救,但因救治無效,十餘天后死亡。
  對於死因,警方認為根據病例記載,劉國歡是車禍造成頭部受傷,腦出血昏迷。
  而家屬認為,法律對拘留所規定了嚴格的收拘、巡查、看護等法規,即使不是警員、同倉人員毆打致死,警員也仍然存在違法行為。而且,拘留所聲稱監倉錄像只保存15日,拒絕向家屬和法庭提供。
  警方過失拖延救治時間
  一審法院查明,車禍當日13時40分,交警王××將劉國歡送交第二被告收拘。拘留所方面簽字確認移交時,由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民警張××對人員進行了健康檢查,並簽字同意收拘。
  劉國歡被收拘在107室,同室有另外4人。同倉人員稱,劉國歡身體、精神等方面很差。
  車禍次日7時,同倉眾人向拘留所報警。拘留所接警後,派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民警莫××對劉國歡進行治療。直至13時,第二被告將劉國歡送市醫院治療並通知原告羅雪娟。
  法院認為,《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收拘時應當由醫生對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本案中,對劉國歡健康檢查的民警張××不具備執業醫師的資格,也沒有豐富的臨床醫學經驗,法院確認第二被告的此行政執法行為違法。
  根據現有證據,劉國歡曾描述自己傷情,但沒有引起交警重視,沒有對劉國歡身體作全面健康檢查,特別是沒有對頭部進行檢查,這是兩被告疏忽大意造成,法院確認兩被告的相關職能部門在收拘管理上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
  據劉國歡同室的證人描述,與其同室沒有多少醫學經驗的普通人亦已察覺,但第二被告的警員未發現,證明第二被告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值班監控和巡視制度,在管理監控方面存在過失。
  法院認為,劉國歡已病重處於昏迷狀態,但第二被告委派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警員莫××對其治療,違反相關醫療法律的規定,法院確認此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由此至下午才送醫,拖延了救治時間,更在管理上存在過失。
  此外,法院調查排除了幾個警方的證據。
  二審索賠加碼
  一審判決認為,劉國歡所受傷害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毆打造成。其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此劉國歡對其死亡後果負一定的責任。法院確認,劉國歡的死因是無證駕駛行為和兩被告的違法行政執法行為共同造成。在責任分配上,劉國歡負主責,兩被告負次責,承擔三成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各項共計約35萬元人民幣。
  昨日,在廣州中院審理此案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是警方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警方是否因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死者家屬控訴稱,劉國歡病危後,警方不聞不問,而且沒有提供醫療搶救費用。總計向兩被告索賠110餘萬元。
  經過雙方辯論,二審法院宣佈休庭,擇日宣判此案。  (原標題:男子被拘留後死亡 法院判兩警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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